5月17日,吉安市泰和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黄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黄某、肖某、肖某某、刘某某自先后认识以来,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玩乐,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单独或共同在泰和县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股恶势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涂某、郑某承包了泰和县禾市镇景丰村的金田石场。自年起,刘某多次找到涂某要求石场给其解决工作或入股石场,遭到拒绝。之后,刘某两次用小汽车堵住石场运输车通行的必经之路,影响石场的正常运营。年10月,刘某强行接手景丰村十一组新农村建设修路工程,并与景丰村十一组签订一份没有履约期限等不正常条款的委托建设合同。之后,刘某交代施工人员慢慢修路,同时在路上砌水泥墩,阻止石场大货车通行。年8月15日,涂某因石场货车被堵一事报警。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因受到刘某等人的现场滋扰而无法进行下去。8月底,涂某、郑某迫于无奈,被迫接受刘某“修路转让费”的无理要求,支付现金40万元给刘某。

年10月20日晚上,因被告人肖某某过生日,五被告人在泰和一KTV为其庆祝。在KTV大厅,被告人黄某和顾客冯某发生争吵,五被告人对冯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冯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家属代为共同赔偿冯某经济损失2.56万元。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年8月15日在万安县窑头镇寻衅滋事造成四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年11月15日晚对胡某进行殴打,导致胡某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胡某经济损失14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堵路、修路不让通行等方法,扰乱金田石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勒索被害人涂某、郑某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五被告人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冯某,致冯某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五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胡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庭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立功、犯罪年龄、犯罪前科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

▍内容来源:泰和县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神州万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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