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住院病人王某在病房自缢身亡,医院告上法庭,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69万余元。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26.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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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王某因医院住院治疗。年11月7日凌晨3时5分,王某在自己病房之外的老年人精神病患者房间用棉毛裤挂在窗户防盗网上自缢身亡。

王某家属认为,对于王某的死亡,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在管理、护理方面未尽到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首先,王某系自杀行为,而且选择在凌晨时间,属于意外事件,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其次,院方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对于精神病患者提供的主要是诊疗服务,并不承担监护责任;再次,就算院方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只是较小的过失,承担责任也是较小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医院作为专门的医院,其从事的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理应对患者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经审理查明,医院在护理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医院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其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其过失的核心在于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侵权。结合王某自杀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可知,其自杀的欲望比较强烈。若把这种负有高度风险的责任完全或主要归咎于仅医院,医院是不公平的。因此,医院的过错大小以及与王某死亡的因果关系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医院对王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来源:安福县人民法院、澎湃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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