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树叶、荒草等)。

二、不按本通告执行,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元—元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不听劝阻,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开展露天秸秆禁烧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干县人民政府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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