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万安县井冈山杭电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扎实做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抬土造田、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等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广昌至吉安高速公路等四个省重点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赣府厅字[]号)、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万府字[]号)、《关于同意调整万安县征地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万府字[]50号)、《万安县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万府办字[]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拆迁项目:江西赣江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省发改委赣发改交通[]号批复、省住建厅赣建规[]36号批复、省发改委赣发改设审[]号批复、省环保厅赣环评字[]50号批复)。

  二、拟征地拆迁范围: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大坝坝址右岸位于窑头镇,左岸位于韶口乡与泰和县马市镇交界处,涉及影响范围包括窑头镇、百嘉镇、潞田镇、罗塘乡、五丰镇、芙蓉镇、韶口乡等7个乡镇,共28个村(社区),个村民小组。(具体征迁范围按照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征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杆线和其他地上附属物)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执行县政府批准的《万安县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万府办字〔〕号)中规定的补偿标准。 

  四、进度安排:

  1、红线划定阶段(年12月1日—年6月底)

  2、征地拆迁阶段(年7月1日-年12月底)

  3、施工阶段(年7月1日-年7月底)

  五、相关事项告知:

  1、拟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抢建或突击装修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沿途各乡镇场、县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办、县国土局、县房产局将组成调查小组,对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共同确认,如拒不签字确认的,调查机构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申请公正机关进行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3、在井冈山航电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对私自拨除或移动边界桩、非法阻工、强揽工程、聚众闹事和破坏建设工程秩序等行为的人员和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及赣高法《关于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万安县依法打击非法阻工、强揽工程、聚众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万办字〔〕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4、自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万安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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